粮食最低收购价(亦称政府保护价)是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而出台的惠农政策。我国在2004年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决定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政策,当主产区稻谷、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委托收储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
2005年,国家首次在南方部分主产区启动了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06年,国家在部分小麦主产区启动了小麦最低收购执行预案。这些措施都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据有关部门测算,仅2006年实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农民增收就达40亿元以上。
但去年以来,我国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已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且二者的差距不断拉大,粮食保护价的保护作用不断减弱。对此,笔者进行了调查。
以粮食主产区安徽省南陵县为例,2007年、2008年政府出台的早籼稻(中等标准)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市斤0.70元和0.77元,而市场同等早籼稻价格近期已达到每市斤均价0.79元(0.75至0.83元)和0.97元。
以小麦主产区河南、河北、山东等地为例,今年5月21日我国实施的小麦(国标三等白麦)最低收购价(托市价)为每市斤0.77元,而市场价已达到每市斤0.85元,致使托市价托不了市,又造成中储粮企业购不进小麦。
以粮食主销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为例,2007年、2008年政府出台的早籼稻(中等标准)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市斤0.85元和0.92元(含政府价外补贴0.05元和0.07元),而近期外购的粮食已达到每市斤0.91元和1.08元。
笔者认为,只有合理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才能真正起到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作用,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才能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为此,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参照国际粮价、粮食种植成本、国内综合物价指数和粮食历史价位,合理确定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并指导各地政府制定当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
来源:人民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