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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最低价粮食收购企业的正当利益

【字体: 】【日期:2008-3-6 10:00:05  点击:】  【关 闭

切实保护最低价粮食收购企业的正当利益
  2005年以来,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在政策操作中各方面对如何认真执行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十分关注,但对政策执行载体—粮食收储企业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收储企业承担着一定的政治责任和经济风险。  
    一是承担了一定的政治责任。虽然按照政策规定中储粮公司是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责任主体,收储企业只是代中储公司收购保管最低价粮食。但对卖粮农民讲,他不分责任主体和载体的问题,谁收粮食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收购网点少的问题、质量检验严的问题、不能及时付现的问题等等,农民首先找收购企业,找地方政府,不会去找中储公司,因此,收购企业的行为体现国家最低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好坏,实际承担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政治责任。 
    二是企业经济利益不能切实保障。按理论算账,最低价收购企业每收购一斤最低价粮食一年可以得到5分的收入(即1.5分的收购费,3.5分的保管费),而且利息和经营风险由中央财政承担,但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乐观。第一,费用拨付不及时。国家对中储粮公司采取按季拨付办法,从中储公司申请拨付费用到企业实际收到费用一般在2个月左右,拨付时间迟缓,影响了企业正常开支。第二,费用承担不合理。中储粮公司是最低价粮食收购的主体,在粮食拍卖中有关卖方的费用应该由中储粮公司承担,但对2006年前拍卖的卖方手续费由收购企业负担是不合理的。第三,维修资金少。为了开展最低价粮食的收购、保管工作,收购企业必须要添置必要的收购器材、维修收购场地和仓库。据初步统计,襄樊市最低价粮食收购企业从2005年以来投入仓库维修资金达3100多万元,但近2年实际从上面得到的维修资金只有1500多万元。第四,损失损耗全部由企业承担。一是国家规定的正常标准内的合理损耗中储粮公司不承担,二是对部分经中储粮公司检验认可但在拍卖过程中因质量争议而产生的降价损失全部由收购企业负担。第五,企业实际使用的收购费用少。由于有的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的部分亏损挂账没有消化完,农发行在收到最低价粮食保管费后首先用于抵扣挂账利息,造成有的企业连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 
    三是地位不平等。从道理上讲中储粮地方公司与最低价收购企业是合同贸易关系,在法律上的政治、经济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首先在政治上不平等:虽然双方是合同贸易关系,但中储粮公司提出的要求收购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中储粮公司与收购企业实际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次是经济上的不平等。为了加强对收储企业的制约,中储粮规定:在签订收购保管合同时从3.5分的保管费中拿出1分钱作为企业风险保证金,收购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缴纳5万元的个人保证金,企业必须将有效资产进行抵押,这些作法严重影响了最低价收购企业的经济利益,挫伤了企业开展最低价收购的积极性。 
   (上述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  
(作者系:湖北省襄樊市粮食局调控科 来源:襄樊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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