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872号),制订本宣传提纲。
一、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和省地方储备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二、小麦最低收购价和质量标准。小麦最低收购价以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72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69元。
白麦是指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的小麦(白硬麦角质率不低于70%,白软麦粉质率不低于70%);红麦是指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的小麦(红硬麦角质率不低于70%,红软麦粉质率不低于70%);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为混合麦。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 g/L), 水分12.5%以内,不完善粒6%以内,杂质1%以内,色泽气味正常。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每市斤0.02元。具体等级、质量指标及最低收购价格如下:
|
等级 |
容重,g/L |
不完善粒,%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最低收购价格,元/斤 |
|
总量 |
其中:矿物质 |
白麦 |
红麦 |
混合麦 |
|
1 |
≥790 |
≤6.0 |
≤1.0 |
≤0.5 |
≤12.5 |
正常 |
0.76 |
0.73 |
0.73 |
|
2 |
≥770 |
≤6.0 |
0.74 |
0.71 |
0.71 |
|
3 |
≥750 |
≤6.0 |
0.72 |
0.69 |
0.69 |
|
4 |
≥730 |
≤8.0 |
0.70 |
0.67 |
0.67 |
|
5 |
≥710 |
≤10.0 |
0.68 |
0.65 |
0.65 |
对于小麦等级符合要求,但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限制指标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具备整晒条件的库点,必须经整晒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入仓储存;不具备整晒条件的库点,入库小麦按水分不高于13.5%,杂质不高于1.5%掌握,但入库后必须经二次整理达到国家标准。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水份:以规定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杂质:以规定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不完善粒:以规定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三、鼓励农民在出售小麦前降水除杂,交售达到国家标准的小麦,增加卖粮收入。
四、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收购服务工作。各委托收储库点及延伸收购点必须坚持“六要六不准”。“六要”即:一要热情相迎,笑脸相送;二要准确验质,精确计量;三要以质定价,及时付款;四要提供茶水,优质服务;五要起早带晚,即到即收;六要宣传政策,耐心解答。“六不准”即:一不准克斤扣两,压级压价;二不准收人情粮,提级提价;三不准打白条,代扣售粮款;四不准刁难农民,限收拒收;五不准虚收虚报,套取补贴;六不准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
五、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